操作和执行中弱势群体民主政治权利救助的价值与实现
“弱势群体”一词是泊来品,其英文为“social vulnerable groups”,又称社会脆弱群体。“弱势群体”是指生活状态困顿,政治权利缺失,社会地位低下,甚至处于孤立、边缘化的人群。弱势群体救助在具体的操作和执行中,常常以物质救助为主,其它救助为辅。弱势群体的民主政治权利问题处于口头重要、实际不重要,总结工作提到、实际没做到的尴尬处境。然而,正如阿马蒂亚·森在他的《作为能力剥夺的贫困》中所指出的,收入缺乏,贫困产生很重要的原因是权利的被剥夺,即弱势群体物质上的贫困只是表面的,显性的现象,其困难在本质和根源上是由于能力缺失、民主政治权利缺位所致。由此可见,要解决弱势群体的生存、发展问题离不开民主政治权利的救助。
一、弱势群体民主政治权利救助的意义和价值
弱势群体民主政治权利缺失及边缘化如同其经济或物质生活贫困一样,其自身是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可以解决的。要解决这一问题,依然只能像帮助他们解决经济或物质生活贫困一样,给予适度的倾斜,给予适当的社会救助。由于人们通常认为政治权利应该建立在物质自立的基础上,弱势群体连自己生存的物质问题都无法解决,何来政治权利?针对这样的现实,首先需要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弱势群体民主政治权利救助的意义和价值。
第一,弱势群体民主政治权利救助是以人为本的需要。当前有关弱势群体救助的合理性讨论都离不“人本”和“民本”的思想。习近平同志早在任上海市委书记时就提出把社会保障作为工作的重点。党的十八大,进一步强调改善民生,凸显对弱势群体的关注。2013年8月19至20日召开的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再次强调以人为本,以民为本。当前在全国上下热烈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也强调并突出群众、人民的本位思想,把倾听群众的意见、了解群众的需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弱势群体虽然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在表象上甚至是社会的负担,但他们同样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员,作为鲜活的生命,作为社会中的困难群体,其主体性需要、人格精神、价值和尊严理应甚而更需要得到重视。再说,他们物质困难表象背后隐藏的是社会地位、政治权利的缺失。对这一群体的救助不只是物质上的还应该包含政治权利的救助。事实上,没有权利作为保障的经济和物质救助是同情、是怜悯,权且解决一时物质需要,也不能改变其生存状态。近些年来,人们对捐助的认识越来越从感情上的同情转向责任、义务、权利的思考。如今年4月20日四川雅安地震,深圳有些民众对街头募捐视而不见。不乐意捐助的理由多样,有些人认为救助应该是政府的责任,与个人无关;有些人认为街头募捐缺乏管理,捐助者意愿得不到落实等等。香港特首梁振英提出拨出1亿港元注入赈灾基金,以用于四川雅安地震救灾,虽然5月3日最终通过了,但这一捐助提议在第一次讨论时因意见分歧而流产[1]。这些情况反映人们对弱势群体救助的问题不再是简单的同情、可怜,而是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那么对于弱势群体而言,其政治权利缺失,其作为人本身的价值就得不到承认,何来人格尊严呢?!何来以人为本呢?!鉴于弱势群体困难的产生往往是由于权利因人为的或自然的原因被剥夺,如社会竞争机会不均等、自然灾害、疾病等社会现实原因,因而对弱势群体施行救助不可只局限于物资援助,弱势群体的政治权利,是人本身自然应然享有的权利,更需要给予救助。
第二,弱势群体民主政治权利救助是社会和谐的需要。弱势群体往往是社会不和谐的影响因素。16世纪,在英国出台《济贫法案》之前,人们往往把贫困归咎于个人的懒惰、个人的愚笨,认为穷困者往往非笨即懒,因而不主张对穷困者施行救济。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一些破产的农民纷纷涌进城市,由于资本生产的周期性,由于机器排挤工人,一些失业的工人生活无着。一些老年人,由于丧失了劳动能力又缺乏相应的稳定的救助措施四处流浪乞讨。整个社会秩序由于这些盲流产生了许多的社会问题,偷盗现象激增,社会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了社会生活。由此,英政府意识到,贫困不仅是个人的原因,还是社会的原因造成的。1601年,针对当时英国的社会现实,英女王颁布了《济贫法案》,开始以政府的名义对失业、疾病年老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群进行救助,以图换来社会问题的解决,稳定社会生活秩序。在我国,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在体现社会整体观念、缓和社会矛盾的同时,有利于增进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增进社会安全感。在社会生活中,弱势群体时常因其贫困及身心缺陷,在人群中受到精神歧视,其人格权被侵犯。弱势群体因为智力、体力等原因,在教育、就业等方面得不到与正常人一致的权利,其就业权、教育权等往往得不到实现或被削弱。在政治权利上给予弱势群体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可缓解社会矛盾,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弱势群体民主政治权利救助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需要。马克思主义理想的伟大就在于使本是弱势的劳动者成为国家的主人。正如李大钊所说的,俄国的胜利是一场伟大的胜利,是劳工的胜利。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上的优越性在于民主的最广泛性。鼓励、支持、提供条件,帮助弱势群体参政议政,表达意见,行使申诉权利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需要。如果最少数的弱势群体的民主政治权益都得到合法行使,那么就说明民主政治制度覆盖人群最大化,民主政治制度健全。我国目前普遍实行的司法救助在民众中影响很大。近日北京法院网有一题为《十年积案终执结,司法助残体恤民生》的报导,讲述了2013年5月14日,北京通过强制执行,使早在2004年因机动车辆交通事故造成9级伤残而沦为贫困户的李某拿到了5万元赔偿金。这笔赔偿金,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提供了依法保障自身权益的法制后盾,增强了弱势群体依法维权的信心。这一司法援助,通过强制执行的手段,惩罚了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的个人,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2]。正是从政治权力维护出发,很多法院成立有妇女儿童维权调解中心,建立了司法援助机制,对审判案例中常见的弱势群体侵权问题进行研究、公告。一些基层组织还专门组织工作人员走家串户,切实了解弱势群体的需求,为弱势群体表达意见创造条件。这些做法化解了矛盾,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健全。
二、弱势群体民主政治权利缺失及边缘化的现实与成因
弱势群体是依据社会分层理论,把处于社会底层,生活困难,随时存在生存危机的一族,如残障疾病人士、丧失或不具备劳动能力者,社会竞争中的失业或下岗者,不正当职业从业者等划为同一社会阶层。以表达申诉作为路径的民主政治权利,因弱势群体的人微言轻,很难在现实中实现。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发现大多数开会的场合,低保户往往坐在会场的角落,悄无声息的来,悄无声息的走,有的完全缺席。根据笔者的调查走访,广西昭平县龙坪镇附城村的低保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之后,已经十多年没有开过会了。在谈话中,他们对开会一词感觉陌生。当问到“享受低保是什么感觉?”低保户低着脑袋说,“没什么,就国家给点钱,得点钱”。当与其邻里交流时,提及低保户,包括其亲兄弟,大多数亲戚邻里对低保户说不上同情,只是很平淡地肯定享受低保的客观事实。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后庄社区大多是外来民工,外来民工已远远超过当地居民,约占全庄人口的2/3。在走访中,问:“一年到头有没有参加有关民主政治权利的活动?”很多民工表情茫然,不知如何做答。再补充问:“有没有参加类似选民代表的选举活动,村上有没有召集大家开会……”,90%回答:“基本没有”。有些民工说“一天到晚干活很累,回来吃个饭就睡觉了”。可见,弱势群体民主参与,民主政治权利的缺失及边缘化情况并不是少数,更不是个别。这一现象的成因归结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经济因素。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按美国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只有在解决了生存需求的前提下,才会有安全、社会、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需求虽然表现为一个无意识的活动过程,但实际上包含着价值的确证和认同。美国另一心理学家戴维斯结合社会发展水平,从比较研究的视角发现,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科技文化教育的进步,低层次需求所占比重日益下降,而高层次需求所占比重则日渐上升,社会需求或情感需求所占比重为最大。依据以上这些研究结果来分析,弱势群体自身,因其缺乏经济基础,在生存问题随时存在不稳定性,缺乏安全感情况下,自然在社会上缺乏情感归宿,进而缺乏政治参与。在现实中,表现为民主政治意识淡薄,民主政治参与积极性欠缺。加之社会对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的存在意义和价值本能性忽略,从而导致其民主政治权利自然被剥夺。虽然近些年来我国也强调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参政议政,但实际上推选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时,皆有选优秀,选精英的成份,真正来自社会弱势群体的代表事实性缺失。党的十八大代表名额共2270名,其中只有26位农民工,4名大学生村官[3]。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2987名,工人、农民代表401名,占代表总数13.42%,党政领导干部代表1042名,占34.88%[4]。2013年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来自不同的界别共2237人,明星委员,顶级富豪成了一大亮点,一个农民委员都没有[5]。在我们走访的乡村中,弱势群体选先进没份、表达意见不被重视的现象的现象很普遍,而且人们觉得这是很自然的事。这些数据和现象反映出弱势群体由于经济地位底下,社会地位卑贱,限制了他们的公民权,制约了他们民主政治的参与程度。
第二,能力因素。我国早在殷周时期就有民本思想,如《尚书》中提到“重我民,施实惠于民”[6],《左传》有“民,神之主也,用人,其谁飨之?”[7]但长期的专制集权,导致我国在封建时代只是在观念上重视民众的力量,强调以民为本,而在民主政治权利问题上却否定草根、愚民有参政权利,强调天赋神权,精英治世。西方民主政治先驱,如伏尔泰提出天赋人权;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强调人的自然平等状态,强调主权公益,权力在民。但是公益如何准确表达,立法何以能维护大众的利益,必然有一个对公益与立法的准确无误的判断和理解,并且能根据判断分析,科学合理地建构民主政治权利的表达机制和裁决机制,即民主政治权利在这一意义上是实践权利,因而民主政治权利事实上与公民的能力或素质相关。缺乏对事物的认知、分析、判断能力,民主政治权利就缺乏履行的能力条件。如兼顾耕地保护并解决农村危房改造,政府出台旧房拆迁补贴制度这一惠民政策,然而许多农村贫困家庭对政策不理解,不相信,对公证、资料上报不积极甚至还有抵触情绪,不能正确理解公益权力在实行中的必要程序。弱势群体往往受教育程度不高,缺乏生存技能,观念狭隘保守,弱势群体的弱势往往与其“无知”相关。能力或素质因素,限制了他们的公民权,制约了他们民主政治的参与程度。
第三,心理因素。弱势群体民主政治权利在履行过程中受心理因素影响很大,如同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在《现代政治分析》所指出的,权利不只是一种关系,一种行动,对于行为指向的对象而言还是一个包含着行为者自身的愿望、意志、动机等在内的心理活动。对于行为的影响而言,它还包含了行为受众对行为者人格及影响力的认同程度。我们走访的25户低保户,在行使民主政治权利的问题上通常表现为信心不足。他们的回答大多数可概括为“没有什么本事,过日子困难,要国家、政府救济,还能有什么意见呢?!”。他们对自身利益和权利认识也不足。如为避免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而推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需要个人缴纳相应费用,但一些农民不理解个人缴费,不理解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后的权益,不能接受这一惠民政策。他们心中的疑问如“不生病为什么要先缴费?”“缴费了生病了是不是能解决治病的问题?”“如果生病了政府报销的部分是不是够了?”等等。这些问题反映出弱势群体由于信息获取有限,在心理上对于自身权益,特别是一些预期权益认识不到位。此外还有盲从权威,等级意识、简单顺从(服从)安排、等待依赖心理等问题。这些不利的心理因素某些程度上限制了他们的公民权,制约了他们民主政治的参与程度。
第四,制度因素。政治权利具有个体性与公共性,是个人与社会因素的实践结合。公民合法权力和利益的取得往往是国家、社会以制度形式对个人权利设计和安排的结果。为解决由于欲望至上,过于追求效率而导致分配不公,种族歧视等问题,并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理想,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特别强调制度安排的重要性,他提出以机会均等,正义优先等,以制度程序安排确保最弱势者得到最大的利益。这一制度程序设计可形象概括为“切分蛋糕者最后取蛋糕”。弱势群体组织性差,缺乏本阶层的社会组织团体。在我国基层民主选举实际权利履行过程中,很难保证弱势群体的民主政治权利。比如,一些进城务工的农民,一部分由于城镇化推进而产生的失地农民,由于户口与居住地不在一处,选举权、被选举权形同虚设。社区虽然有选民登记,社区工作人员也把选民登记卡发放到各家各户,但是所谓发放到各家各户,实际上是许多社区工作人员只是把选民登记卡塞入信箱,或粘贴门上,或塞入门缝。人们对选举不重视,不参与,弱势群体本身也认为自己没有能力和条件当选,更加不重视选举与被选举权。类似这样的制度设计及操作运行机制的不完善、不规范,也限制了他们的公民权,制约了他们民主政治的参与程度。
三、弱势群体民主政治权利救助的实现路径
弱势群体民主政治权利的缺失与削弱,从可操作的外在原因看是制度设计问题,从可控的内在原因考察则是个体的素质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由于社会竞争、信息、机会获取的不均衡引起或产生的职业、阶层分化都会影响到弱势群体民主政治权利的获取、表达、行使。如何使弱势群体民主政治权利救助得以实现,便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第一,建立健全开放性利益表达渠道。民主政治权利的实现和落实必然是以合法路径表达权益为最优方案。开放性利益表达渠道,即是否建立健全各阶层(不论阶级、阶层,不论贫富)的合法的常规的利益表达渠道,是社会民主化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衡量指标。正如我们前面所论述的弱势群体由于自身地位和自身素质的限制使其利益表达方式受限,路径受阻,对弱势群体政治权利给予救助,首先是建立开放、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如妇联、民政部门、工会、政协等社会组织应规范工作职责,尽可能地为弱势群体建立正常、合法、规范的利益表达机制,使弱势群体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表达渠道来申诉主张,维护权益,参与政治。还可以通过增加渠道,扩大种类等方式,提高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效应,如利用媒体的监督和传播功能向受众呼吁的方式支持弱势群体利益表达,以引起相关部门、上级领导的关注亦是对弱势群体民主政治权利救助的有效方式。
第二,提升弱势群体阶层组织化程度。亨廷顿认为“组织是通往政治权利之路”[8]。所谓组织是指有共同的目标,共同的行为准则,为实现共同利益而共同行动的人群。“化”是一个动词,强调的是共同协作的紧密性及发展程度。人是个体,有其原子式个人的一面,人也是群体,有与某些群体协作的要求。通常利益或境遇一致的人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会自发地或自觉地联合起来,因为联合可以有个体无法比拟的力量和威慑力,能达到个人力量不能达到的目的。通常组织化程度越高,利益申诉、利益表达及维权能力就越强。弱势群体往往是一些行业,人群中的落伍者,他们往往比较分散,即组织化程度低。如残疾人,由于生活无法自理,与外界无法沟通和接触,难以加入组织。再如失地的进城打工一族,由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生活条件、文化水平等制约,往往也是松散型的状态。这种欠组织化的状态不利于民主政治权利的表达。由于松散,缺乏维护权利的机制,所以弱势群体在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多数只能以个人的一己力量抗争,如果个人维权失败,在绝望无助时,还会采取过激的方式。如我们在媒体中时常看到的以死相拼的维权案例:农民工因为拿不到工钱,从盖好的楼盘纵身跃下;妇女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诉讼无果,自己了断……。因而把弱势群体组织起来,使他们在人员、生活工作目标、行为方式上更有组织或群体的依托和约束,一来可在内部通过组织慰藉化解过激情绪,二来可以组织名义提供利益表达和申诉的支持,以达到最大程度的民主政治权利的救助。我国目前成立了许多救助弱势群体组织,注册的公益组织达到了30万个,如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协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等,这些组织多数是外围对弱势者给予帮助的组织,真正属于弱势群体自己的组织很少。应大力推进以特定群体为主,成立弱势群体自己的组织,促进他们以共同的境遇为背景,以共同的利益需求为目标,行使自己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三,加强弱势群体民主政治表达力。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真正的民主在于广大民众的主权、意志的实现,在于民众的自我创造,在于他们能利用制度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决定自己的事情。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民主政治权利的实现往往经历的过程为:自觉意识→合理表达→合理实现/争取实现→日益丰富和提高。这就意味着每个人的民主政治权利都以自身意识为起点,如果一个人对自己的政治权利缺乏意识,他们的民主政治权利就很容易被忽视。个人的民主政治权利的实现都以合理表达为过程,如果他们缺乏足够的表达意识和能力,他们的民主政治权利就很难得到政府和其它阶层的重视、更谈不上保护和落实。我们在前面也谈到,弱势群体的弱势往往与其素质相关,他们由于经济地位的限制,由于文化水平的落差,由于自主意识的薄弱等,往往缺乏民主政治权利意识,民主政治表达力自然欠缺。具体表现为弱势群体对人大代表、党代表的选举不热心,对政治学习、政治宣传不感兴趣,总觉得这些事情与自己没关系。遇到利益诉求困难时,往往容易采取过激的行为。因而对弱势群体民主政治权力的救助,就要从根本上提高他们的素质。比如建立健全工友之家、文化学习班等,以教育为切入点,提高弱势群体的文化素质,提高他们的主体性,让他们意识到公民有民主政治权利,而且民主政治权利的行使对于公民的重要意义和价值,以增强他们的民主政治表达力。
第四,优化民主政治权利工作运作机制。我国民主政治权利工作运作机制主要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信访制度,新闻媒体的监督机制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由选举产生,为体现民主的广泛性,我国规定少数民族、女性代表、工人、农民代表占有相应比例。2013年召开的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上工人、农民的比例占到代表总数的13.42%,这些代表来自基层,对于弱势群体的境遇有认识、有体会,能在一定程度上表达弱势群体的心声,但这个比例相对于2012年统计的全国农民工总量2.63亿[9]来讲还是很有限。这些代表往往是农民工中的娇娇者,对于那些自身无力改变命运,确实处于底层的弱势群体而言,他们的声音还是有限的。因而,我们主张选出一些真正的弱势群体代表,他们的声音可能更具有真实性和迫切性。我国为使信息渠道畅通,更多的了解民意,倾听民声,还设置了信访机构,建立信访制度。长期以来,信访工作的成绩取得不小的成效,但是信访部门的行政化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意的表达,有些弱势群体多次上访未果,最后采取极端行为。在信访制度上,宜去行政化,更多的走到民众中,去听取他们的声音,使其利益申诉能合理上达。此外还可强化新闻媒体的监督机制,运用媒体的传播舆论功能,帮助弱势群体行使其民主政治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