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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发展中网络媒体与现代公共领域的建构

来源:中国爱国教育网 作者:admin 2014-07-02 10:24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媒体在个体意见表达和舆论形成方面的作用愈加突出,为中国现代公共领域的建构带来了新的曙光。
  一、公共领域的定义与构成要素
  (一)公共领域的概念
  20世纪50年代,汉娜·阿伦特提出公共领域的概念。1989年,德国学者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的第一个英译本在美国问世,带来了“公共领域”研究的热潮。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是一个特定的历史范畴,指“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哈贝马斯对于公共领域的阐述是这样的:“公共领域首先是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领域,它原则上向所有人开放。在这个领域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他们在理性辩论的基础上就普遍利益问题达成共识,从而对国家活动进行民主的控制。”①
  因此,公共领域的三个核心要素是:第一,参与者;第二,公共空间;第三,自由交流。而公共领域的目标是达成“共识”,最终目的是干预国家活动,实现民主控制。
  (二)中国现代公共领域
  笔者认为,中国现代公共领域可以理解为:一个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相对独立的公共空间,社会公众聚集其中,通过自由的讨论和理性的批判,对共同关注的公共话题达成共识,形成公共舆论,使社会公共事务呈现民主色彩。
  而基于网络公共空间的现实及发展状况,可以认为,网络媒体是一种区别于传统媒体公共领域的新型公共领域:“它是传播技术的新发展,是以具有理论评论能力的网民为参与主体,以现实的社会公共事务为话题内容,以BBS、博客(微博)、新闻跟帖、网络签名和网上调查等为表现形式的一种网络舆论载体。”②
  二、网络媒体建构公共领域的优势
  (一)广阔的公共话语空间
  相较于传统媒体公共空间的各种受限,网络媒体公共空间从一定意义上说是无限的:
  首先,相对于传统媒体公共空间,网络公共空间在资讯的数量及种类上是不受篇幅限制的,而传统媒体却要受到版面、频段、时间等的限制;
  其次,传统媒体公共空间受地域限制很大,而网络公共空间却不受地域限制;
  第三,在时间性上,传统媒体公共空间是延迟的,而网络公共空间是实时的;
  第四,在意见表达的性质及内容上,网络媒体中的意见表达相比传统媒体少了几层“过滤机制”,因而其更多地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第五,从资讯的存储性上看,网络空间具备长时间存储功能,而传统媒体公共空间则是有记录无储存。
  (二)广泛的公共话题参与者
  哈贝马斯认为,理想的公共领域并不是单一的、普通的公共概念,它是能够开放给弱势者,以表达不同意见的公共空间。而在所有的媒体手段中,网络媒体无疑是进入门槛和参与成本最低的,从某种程度上说,网络赋予每个人平等的表达权,大大扩展了公共领域参与者的范围:
  第一,从参与主体上说,传统媒体公共空间的参与者是意见领袖,而网络公共空间的参与者则是具备计算机知识及设备的广大网民;
  第二,从参与机会上说,传统媒体公共空间的参与受政治、经济及社会身份的限制,而网络公共空间则是网民自由参与;
  第三,在参与形式、渠道及范围上,网络公共空间以网络为中介,允许点对点的个人接触,参与范围极大,而传统媒体公共空间则缺乏个人接触,参与范围相对较小;
  第四,在公开性上,网络公共空间的公开性远远高于传统媒体公共空间。
  (三)“民意”在自由的交流中呈现
  自由的交流和辩论是“民意”形成的最根本的前提。民意的标准“不在于民众选择的那一刻是不是真诚,而在于他们在形成意见时讨论是否自由、观念可否多元、信息是否充分”③。
  在保证自由交流和辩论方面,网络媒体公共空间具有显而易见的优势:
  第一,在互动性上,网络公共空间具有互动功能,而传统媒体公共空间基本无互动性,只能做到铺陈各类见解;
  第二,在参与讨论的自发性上,网络公共空间的参与者为主动参与,自发性高,而传统媒体公共空间的参与者自发性低,从信息的接受到意见的发表,其都处于被动状态;
  第三,从身份表露上说,网络公共空间可实现匿名参与,相比在媒体的聚光灯下发表意见,匿名有助于参与者真实意见的表达。
  三、网络媒体建构公共领域的局限
  哈贝马斯对于网络在充当公共领域方面的作用持一种谨慎的乐观态度。他认为,网络“能够创造种种新的联系,在迄今不曾有过的公众领域,建立起文学的、科学的和政治的公众领域,它也能够肢解现有的公众领域,因而使富有意义的联系化为乌有”。④
  (一)“虚拟信息交往”构建个人化、风格化的“信息乌托邦”
  有研究者指出,虚拟传播具备的异步性、去中心化、非线性和非历史性等诸多属性,一方面使得网络成为一个平权化的信息交互平台,而另一方面,这些属性又对公共领域的建构产生消极影响。
  网络传播的异步性特征,使得当事人与“缺席”者的联系成为常态,从而扩大了人际互动的范畴,但同时也由于话语主体的“缺席”,可能致使源文本所传达的信息不能被阅读者有效地认知和传递。
  而网络传播的去中心化、非线性、非历史性等特征,在某种情境下也会使“公共空间”成为一种“散漫性社区”。在虚拟信息交往中,很多时候,真正作为辩论主力的是网际的“舆论领袖”,而更多的人只是匆匆过客,他们快速浏览帖子,相互之间进行琐碎的交谈,这种“漫无目的”的谈话实际上构成对“舆论领袖”话语的消解,由此网络的格局开始分层,成员开始分化。
  最后的结果就是,“虚拟信息交往”只保留了它最原始的形态——即一种信息交流方式。“这些因素使得‘虚拟信息交往’构建的是个人化、风格化的‘信息乌托邦’,而不是一个公众导向的‘公共领域’。”⑤
  (二)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使“不理性声音”不可避免
  网络的开放性和匿名性使网络公共空间的参与主体摆脱了各种现实的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约束。从某种程度上说,在一定法律法规限度内,人们不需要为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论负现实意义的责任,因而“不理性的声音”自然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
  (三)网络公共空间同样存在“商谈”等级
  虽然网络原则上给予了每一个体意见表达的机会,但这却
  并不意味着在“商谈”中,每个人都能取得相同的话语地位。换句话说,网络公共空间虽然将话语权“平权化”,但每个不同的意见所产生的作用和影响却还要取决于表达者个人在这个公共空间中的等级。而这个等级的构成,与个体在网络群体中资历的深浅、在群体中的地位以及群体的氛围等因素相关。
  四、结语
  尽管存在种种缺陷,但网络媒体的兴起与发展,为中国社会的“舆论监督”带来了发展性、变革性的影响。有赖于网络媒体,公众能够以一种积极的,并且有效的方式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中来,这是以往任何时代所无法想象和实现的。在构建公共领域方面,网络媒体具备独有的优势,而在许多实践中,网络媒体已然承载了公共领域的功能,在中国现代公共领域的建构中发挥出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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