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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外商投资准入我国外资市场准入管理战略调整

来源:中国爱国教育网 作者:admin 2014-07-28 09:04

    在当前和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国内外经济环境都在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我国在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究竟采取宽松的还是严格的投资准入制度?现有外商投资准入的政策是否还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当前的这种开放程度是否过于宽松?是否到了应对现行投资准人政策进行调整的时间?大胆而又谨慎地思考上述问题并形成判断,有助于我们为未来做好准备。

  一、外资市场准入制度面临转型
  一个国家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管理与有效利用外商投资具有很大关系。过于严格的市场准人政策会妨碍外商投资引进,过于宽松的市场准入政策又有可能导致外商投资对本国产业造成负面影响。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一国给予外资多大范围和程度的市场准人,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是国家经济主权、属地优先权在国际投资领域的表现,各国都享有对外资引导、限制、管理和监督的权力。但这种权力不仅取决于一国的基本国情,而且还会受到国际政治、经济发展整体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首先,从国外的发展实践看,WTO多边贸易体制正日益被边缘化,而服务贸易与投资协定成为新一轮国际贸易谈判和规则制定的核心内容。在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中,外资准入阶段采取国民待遇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负面清单”形式。即仅对国家至关重要的特定产业或幼稚产业给予特殊保护。在此名单外的产业,则“法无禁止即可为”。二是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所采用的“肯定式清单”形式。即必须经东道国批准同意,否则在准入前阶段不适用国民待遇。目前,“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已逐渐成为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新趋势,全世界至少有77个国家采用了此种模式。如,2002年日本与韩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规定:在投资的获得、扩大、经营、管理,维持、适用、享有、出售及其他处分等方面,缔约方在其境内必须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以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在类似隋况下所享有的待遇。同时,日、韩两国的协定列出了不适用于国民待遇的行业及相关措施的清单。印度与新加坡、韩国、日本已签署的自由贸易区协定投资条款都包含以负面列表方式实施的“准入前国民待遇”,而且印度对日本和韩国承诺的“准入前国民待遇”条款还涉及要求地区和地方政府履行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不低于给予本国其他地区和地方投资者在相似情况下的待遇的承诺。此外,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虽有知识产权、汇率自由化、环境和劳工保护、反贪等规定来提升美国产业竞争力的企图,但TPP包括了美国、墨西哥、加拿大、智利、秘鲁、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越南、文莱等12个经济规模迥异的国家,这12个国家经济总量占全球的近40%,一旦签署,将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之一,必将使以美国为主导制定的新规则、新标准成为“全球新秩序”。
  其次,从国内的现实需要看,目前我国在设立前审批方面,主要包括反垄断审核、国家安全审核、企业登记预先核准和土地、环境评估、规划选址、投资项目审批、企业设立登记和审批及其他行政登记(机构代码证、刻章许可、税务登记、设立外汇账户许可、海关进出口收货人登记)等方面。在设立后审批方面,我国主要针对设立后企业变更,如注册资本改变、股东变化、经营范围改变、兼并重组、增加新产品或开设新分支机构等情况进行审批。在审批程序上,反垄断与国家安全、增加新产品、产业部门批准、改变经营范围、设立新分支机构等方面都有繁琐的流程。在审批机构方面,涉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税务部门、海关等众多部门。从中、美的投资审批对比看,在反垄断集中度审核、国家安全审核、前期批准和企业登记这几项中,中国和美国是一样的,但在项目批准和外商投资批准两项上,中国有而美国没有。在规制性审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许可,中、美两国的力度也不一样。因此,顺应时代要求,深化投资领域的改革,特别是在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方面进行尝试,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要求的有效途径。一方面,实施“准人前国民待遇”和建立“负面清单”制度,顺应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产业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中改革的重点之一,即是深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即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简政放权及减少审批事项,并试图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更明确提出,“简政放权,下决心减少审批事项,抓紧清理、分批取消和下放投资项目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和资质资格许可等事项”。政府简政放权和减少审批事项,本质上是政府职能的回归。政府职能归位,有利于行政管理效率的提升,使社会资源配置更为合理。另一方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建立“负面清单”制度,也是未来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需要。这意味着,我们必须在全球贸易投资规则迅速重构的背景下,适应现存的国际贸易投资条件,参与新一轮贸易投资政策、规则和制度的制定。否则,可能有损于贸易转移效应并日益被边缘化。当前,正在进行的中、美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中,中方已同意以“准人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与美方进行实质性磋商。
  总之,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外商投资准入管理理念从“准入后国民待遇”的“正面清单”转变为“准入前国民待遇”的“负面清单”,不论对投资主体还是对监管部门均具有深远意义。一方面,有利于降低外商投资准入的管理成本和企业经营成本。另一方面,逐步从“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转为“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符合法律、法规惩恶扬善、促进社会进步的精神实质。谋求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实际上是制定一个投资领域的“黑名单”,明确哪些方面不可为,外商投资只要不触及底线即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这不仅适应了国际投资自由化发展新的趋势,增强外商投资者的信心与积极性,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减少行政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权力滥用现象,将调控权归还于市场,是政府简政放权的有益探索。同时,给予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意味着对投资自由化的进一步承诺,但这并不意味着丧失对外资的监管权,因为所有已签订的“准入前国民待遇”都不是无条件的。  二、外资市场准入制度应坚守的主要原则

  (一)“产业安全”原则
  对东道国而言,外商投资可引入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有助于更广泛地参与国际分工,可对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然而,在外商投资大量涌入的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挤压民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从美、日等发达国家的各种产业保护政策及立法、司法实践上也可知,产业安全绝非伪命题,国家利益和产业安全从来就是这些国家立法的基本精神。事实上,市场和全球化不仅无法超越国家利益,而且也无法完全自动地维护国家利益和产业安全。外资对国家产业安全的冲击与潜在威胁是一类新型的“市场失灵”。因此,必须从本国的国情出发,在保证国家有能力控制部分重要行业发展主导权的基础上,在国际条约的政策空间内,坚持保留我国对外资管辖与主权行使的一定空间。
  (二)“渐次推行”原则
  尽管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投资迅猛发展,国际投资法也在不断调整,不少原来对外商投资采取限制和管制政策的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减少对外资的限制、强化对外资的保护。但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不能承诺给予外商投资大范围的国民待遇,相关外商投资条约实践必须适度,应考虑我国产业发展的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闭关自守抑或提前开放、过度开放都不是科学发展的态度。哪些行业需要保护,哪些行业需要适度开放或完全开放,均应建立在统计数据及科学理论指导的基础上。因此,在外商投资准入的国民待遇问题上,必须循序渐进,即开放中既不过分强调对民族企业的保护,也不过多、过快地追求国民待遇原则。
  三、对策建议
  我国外资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必须充分尊重各类经济主体的正当权益,在既能保证产业安全又能符合国际通行准则的前提下,做到尽可能提供投资便利,并对“法无明文禁止”的投资行为采取宽容、鼓励的态度。重要的是,对涉及产业安全而保留的、可能需进一步严加保护的产业分别加以辨识、规定清楚、明确列明。除此之外,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改为备案管理。同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遵从经济规律、减少寻租机会、重塑政府职责,列明产业领域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此外,从一些发展中国家在自由贸易区协定下所签订的“准入前国民待遇”条款中可发现,这些国家没有因为给予外资“准人前国民待遇”而放弃本国法律对外资的约束,这些对外资准入仍有严格监管的国家之所以同意承诺“准入前国民待遇”,也在于协定在给予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时,允许东道国对这种待遇提出保留。保留可分为三类:一般例外、临时保障措施和以否定列表形式保留的不符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以否定列表形式保留的不符措施。因此,我们应试图通过建立“负面清单”,在减少审批过程中创新投资体制。当然,也必须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我国的“负面清单”。如,为积极推进中国在中、美双边投资协议迈向实质性阶段并为加入泛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议创造条件,未来“负面清单”可能会有所缩短。
  总之,为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我们有必要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第一,密切关注并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近年来,“二战”后建立的国际投资贸易体系正遭遇困境,发达国家正试图重建国际投资贸易新秩序,美国力推的“准人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已成为国际投资自由化发展的新动向。在不排除由美国主导的多边投资规则成为未来新游戏规则的背景下,作为一个贸易与经济的大国且处于快速发展中的转轨国家,为避免在未来世界经济贸易发展格局中被边缘化,我国有必要与国际新秩序接轨,进一步融入全球经济,以继续提升对外开放的水平。因此,密切关注投资自由化发展的新动向,并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有益于我国熟悉投资准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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