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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终极追求的经济法的核心价值

来源:中国爱国教育网 作者:gaozhiguo 2014-09-25 15:53
    一、经济法核心价值的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的核心价值是指自经济法诞生之初便具有的,始终贯穿于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整个过程,体现经济法的基本立场、观点或终极追求目标,反映经济法本质、且有别于其它部门法的、为经济法自身所独有的精神特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经济法的核心价值不仅区别于经济法中的其他价值,而且统率着经济法中的其他价值,并在经济法价值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同时,作为代表着经济法最根本的、终极的价值追求的经济法核心价值,应当具有以下特征:它属于法的意识的范畴,是经济法实现其功能的意识指导和追求目标;它代表着经济法的应然性,即表明经济法应当实现的理想状态,因此虽然它是一个意识的范畴,但是它的内容具有客观性,不能凭空捏造;它足以成为区分经济法与其它部门法的主要标准之一。
  (二)界定的学说
  关于经济法核心价值的界定,在我国改革开放的三十余年里,许多经济法学者对其进行了热烈而深入的讨论,提出了许多有建设性的理论学说,也取得了不少相应的研究成果,但明显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分歧和争议,而且迄今为止,经济法学界对此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知。在经济法学者就经济法核心价值问题所做的探讨和研究中,主要形成了以下五种颇具代表性的观点:
  其一,经济法的核心价值是公平。如学者马会所提出的:“经济法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其价值取向不同,而在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我国经济法价值的根本取向应是公平优先而非效率优先。”1其二,经济法的核心价值是经济公平如学者闫继华所指出的:“经济法以经济公平、经济秩序和经济效益为其价值目标,其中,经济公平是经济法价值的基础,只有以经济公平为根本,才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才能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最终造福全人类。”2其三,经济法的核心价值是实质公平。如史际春教授所指出的:“经济法的理念是实质的公平正义,其核心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3其四,经济法的核心价值是正义的效率。如学者穆虹、任学青所认为的:“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和其承担的社会任务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指向了效率,而同时,正义以法律首要价值的身份统领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公平则内含于经济法的社会效率价值之中,保障效率的实现和社会的正义。”4其五,经济法的核心价值是“社会整体利益”。这是当前有关经济法核心价值的主流观点,持类似观点的学者不在少数。如学者颜运秋指出:“经济法的主导价值理念是‘社会公益’。”5学者欧阳明程则认为:“经济法的主导价值取向是社会整体效益,效益的整体性是经济法区别于民商法的根本所在。”6
  二、经济法核心价值之我见
  在经济法的核心价值这一问题上,我国经济法学者的观点主要是从正义、公平和效率这三个角度对其进行思考和分析的,并都有其合理和可取之处,这不仅为丰富我国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研究提供了很有价值的意见,而且有力推动了我国经济法学不断走向繁荣,是值得肯定的。但笔者认为,上述关于经济法核心价值的观点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足,仍需要进一步的讨论和完善。在笔者看来,正义和公平都不是经济法的核心价值,效率才是经济法的核心价值。
  (一)正义和公平都不能成为经济法的核心价值
  1.经济法中的正义价值
  正义是一个关涉人的价值、尊严以及人的发展的根本问题的范畴,它历来就有神圣、崇高与尊严的意思,体现着真、善、美的全部内涵。正义的本质就是人对人自身本质的确认。在这个意义上,正义是人之为人的真正之义。具体说来正义应有这样的内涵:人追求自身本质的最高理想,人的世界、人的关系以及人的行为的最高准则与公理,人类发展与完善的价值真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权利义务,依赖于社会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7而经济法价值中的正义观,不仅要全面考量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规律性,而且必须尊重经济法存在的社会经济背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并能担负起经济法的历史使命——弥补市场失灵、遏制政府失灵。因此,经济法价值的正义观至少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正义价值对经济法本身的要求。也就是说,经济法作为“法”如何满足主体争取正义的内在需求,即所谓“善法”与“恶法”之分;二是经济法对正义价值的选择。正义的概念始终是一个主观范畴和历史范畴,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主体对正义有着不同的认识。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和发挥作用也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和主客观因素,因此,经济法对正义的丰富内涵也是有所选择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近代,正义的内涵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大陆法系从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校正正义中发展出了形式正义。形式正义从根本上说是和法律的普遍性相联系的,它要求同等的人应当受到同等对待。形式正义更多的表现在民事法律活动中。但仅有形式正义是不够的,社会生活的复杂和社会关系的交错,要求法律不仅关注过程,更要关注结果,包含着分配正义内容的实质正义观就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实质正义是对形式正义的一种扬弃,它既不否认形式正义的价值,又注重对形式正义可能导致的实质不正义进行调整。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故经济法的正义价值应当以实质正义为内容。
  2.经济法中的公平价值
  从法律上看,公平应当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里的平等不仅指地位、机会的平等,也应当包括不平等时的公平——分配与结果的公平;二是对法律的一种评价,涉及法律的订立、运行和实施结果。法律强调公平,但不同的部门法对公平价值追求的重点并不相同:行政法重视程序化的公平——程序正义;民法更关注初始权利分配的公平——资格和机会的平等;经济法则将社会整体在市场中的共同利益作为自己的核心——结果或实质意义上的公平。经济法价值中的公平是实质公平与结果公平,而不仅仅是形式公平和机会公平,它主张从“每个人都应当公平地享有社会财富”的角度上实现经济上的正义。这种公平从根本上讲,是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所决定的。它以现实中人的不平等为基础,要求社会资源要根据人的具体情况作具体分配,实行有条件的差别待遇。8具体地说,经济法价值中的公平,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市场中的规则公平,即市场准入的条件和市场交易的条件公平一致,这既是机会公平的重要内容,也是市场竞争的基本要件;二是资源的公平,这里的资源包括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市场信息资源等。资源公平的含义是指市场主体能够公平地获得资源,公平地利用资源。市场经济中,交易需要的资源一般应当是开放的,有时甚至被强制要求开放(如《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即以法律手段要求在市场交易资源上占有优势的一方单方地向相对方披露自己的相关信息,以求得双方在资源上的公平;三是分配公平,即利用国家的经济管理权力,在调整产业结构、均衡收入分配和协调地区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分配公平不是平均主义,而是根据市场和社会的发展对社会财富所实行的宏观调整。
  3.经济法的核心价值不是正义或公平
  首先,正义和公平是人类社会的理想目标,在不同领域都有其延伸和反映,将其作为经济法的核心价值并不能准确凸现经济法的特性。其次,正义和公平作为法律基本价值和生命力之所在,在不同法律部门多多少少都有所体现。因此,以正义或公平作为核心价值并不能把经济法与其它部门法之间质的区别揭示出来。再者,经济法规范主要是技术性规范,伦理性规范比较少。这些技术性规范中有不少并非以正义和公平为取向,而是着重于实现效率、效益和增长等价值目标。因此,认为正义或公平是经济法的核心价值的观点是存在其不足之处的。
  (二)效率是经济法的核心价值
  1.经济法中的效率价值
  所谓效率,本是经济学上的概念,是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随着法律和经济相互影响的加深,效率作为一种法律价值被导入法学领域。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分析法学派奠基人罗纳德·哈里·科斯在其文章《社会成本问题》中阐述了法律制度对资源配置的影响。根据科斯定理,合意的法律规则是使交易的成本减至最低的法律规则。而且经济分析法学还揭示了效益原理在法律制度和法律安排中的作用:其一是效益原理决定着国家是否运用法的手段干预经济生活;其二是权利的保护方法也往往是根据效益原理确定的。效率对法律制度的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从法的调整范围到法的调整方法再到法律程序的选择。同时,法律也通过提供适当的行为模式和程序保障,减少可能的社会代价以确保效率的实现。经济法中的效率价值主要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特征:
  (1)经济法中的效率价值具有社会性
  效率有个体效率与社会效率之分,个体效率的最大化并不能导致社会整体效率的最大化,经济法正是致力于增进社会整体效率而产生的。经济法的效率价值具有社会性,即其追求的效率最大化是以社会整体效率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此时,法律由承认“经济人”转变为要求“社会人”。
  (2)经济法中的效率价值具有现实性
  在经济法的价值追求中,社会整体效率必须是现实的。效率现实性的第一个含义是效率和追求效率的法律是现实的,是与历史发展的一定时期紧密相连的,是受到一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因素影响的,是一个历史范畴。效率的现实性的第二个含义应当是效率和追求效率的法律是可以实现的,即法律的有效性和执行的实效性。凯尔森将法律的有效性和实效性进行了明白的区分:“规范并非因为它是有实效所以才有效力”,“整个法律的实效是它的各组成规范的效力的条件,而不是理由”。9经济法价值中的效率现实性不仅强调法律的有效性,而且关注法律的实效性:一方面,是要注意在经济法体系中,协调和安排不同位阶、不同内容的法律,使其形成一个逻辑一致、内在统一的规范体系;另一方面,必须充分调查和了解经济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实施状况,使它能够真正起到管理市场、矫正失灵和回复效率的作用。
  2.经济法的核心价值是效率
  (1)原因
  效率价值不仅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说明了它独立存在的必要性,而且凸出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区别。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效率应当是经济法的核心价值。具体而言,经济法之所以将效率作为其核心价值,主要是由下列三方面因素决定的:
  第一,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决定了效率是其核心价值。经济法是因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产生的,它出现的直接目的就是恢复市场的秩序,矫正竞争中的不公平,以实现市场的效率。而且,效率居先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每一个市场主体不仅必须有效率的观念,而且一定要把效率置于优先的位置。10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当然应以效率作为自己的根本价值追求。
  第二,经济法在管理经济活动过程中的经济性也要求它将效率作为其核心价值。国家管理经济的活动具有典型的经济性,这主要体现在:干预目的的经济性——效率;干预对象的经济性——市场中具有经济内容的特定社会关系;干预手段的经济性——经济杠杆、金融工具等。效率是经济活动的核心内容,既包含对经济活动的静态结果一一经济利益的追求,又包含对经济活动的动态过程——制度设计和行动合理的要求,故它是对经济行为和经济制度进行评价的基本标准之一。经济法的经济性,自然要求其在立法时考虑到经济活动的主要目标——效率,并以此为自己的基本价值目标。
  第三,经济法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需要要求将效率作为自己的首要价值目标。这里的效率价值,不是作为个体的效率,而是作为社会共同发展的效率,是一种法律制度的效率。在法律制定之时,就要从效率的角度对法律的规则、行为模式和可能的结果进行规定,要求规则的统一、平等,行为模式的便捷、安全,后果的责任承担和可救济。同时,一个想要争取有效实施的法律,它的变革与发展也离不开效率价值的引导。作为首要价值目标的效率对法律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既有平常时期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其结果是导致法律的逐步完善,也有发生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引导和推进作用,其结果引起法律的变革或变迁。11再者,经济法具有明显的回应性,这种回应性是充分考虑市场中各种因素而产生的,是对市场效率的回应。从国家干预经济的历史中,可以清晰地看到效率在其中的引导作用:自由放任——推崇自治的市场法强调个人效率,破坏了社会效率和国家效率;全面干预——政府压制的市场法强调国家效率,破坏了个人效率和社会效率;需要干预、适应干预——回应型的经济法,突出追求和保护社会效率,并以此为基础共同发展个人效率和国家效率。
  (2)表现
  效率作为经济法的核心价值,在经济法的价值体系中拥有居先的地位。这主要表现在:
  一是立法中的效率居先,即在立法中把握经济法的产生原因和根本目的是市场失灵和恢复市场有效运行,要设计能够承担这个任务,并实现市场中社会效率的法律结构和规范内容。二是执法中的效率居先。也就是说,国家有关部门在依据相应法律管理经济时,必须具备效率观念,迅速、有效地完成其经济管理行为,为被管理主体提供稳定、快捷和安全的市场环境。三是价值冲突时的效率居先。社会生活复杂多样,经济活动瞬息万变,虽然各种价值在宏观、抽象的法律关系中是可以得到统一、协调的,但在微观的、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则是很可能发生冲突的。这时,在各种价值取向中,经济法应首先选择社会整体效率价值,以保证市场运行的秩序,即使可能会因此而牺牲部分个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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