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改革开放下的违宪审查制度探析
来源:中国爱国教育网 作者:gaozhiguo 2014-09-25 08:34
我国现行宪法已经实行了30多年,改革开放也已经进入了深水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建设也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此时正是加强宪法监督,建立违宪审查机制的好时机。本文对违宪审查进行探析,以期确保宪法更好地实施,发挥其保障人权的作用,促进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一、违宪审查制度概述
所谓违宪审查制度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②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奠定了美国为最早的确认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
(一)违宪审查的主体和客体
通常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它特定的国家机关作为违宪审查的主体。由审查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立法机关模式、普通法院模式、宪法法院模式、宪法委员会模式等。这些模式各具特色又有其同一性,即违宪审查的机关具有独立性与权威性。
违宪审查的客体可以包括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性文件,还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执法与司法行为,德国等国甚至还包括政党的行为,但审查的客体主要还是狭义的法律即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
(二)违宪审查的内容及标准
违宪审查由审查与处理两部分构成。违宪审查的机关不仅要对法律与行为进行审查,还应当对不合宪的法律与行为做出处罚。违宪审查以裁定和处罚违宪的法律和行为为手段制约国家机关的权力,达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以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维护宪法尊严之目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因此违宪审查以宪法为唯一标准。违宪审查实质上就是解决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与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符合宪法的坚持,不符合宪法的要纠正甚至撤销。
(三)违宪审查结果
违宪审查的结果是排他性和终局性的。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地位,违宪审查也是具有最高法律地位的审查,所以违宪审查的结果也就具有最高权威性,是排他的、终局的。违宪审查的本质归根结蒂是,在诉诸人民之前,或者不需要诉诸人民做出最终决定的时候,由哪一个机构或者个人决定国家最重大的事情,当国家机关之间对一些根本问题出现不同意见乃至纠纷时由哪一个机构或者个人进行裁决。③或者当人民个体或者部分人的根本权利与国家权力发生冲突时,由哪一个机构或者个人进行裁决,它要解决的是,当一个国家出现权力斗争或者人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出现冲突的时候,用一种文明的方法来解决政治纠纷。④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价值
首先,维持宪政秩序,保证宪法实施。运用宪法审查制度对危险行为进行制裁,可以使制定出的宪法得到真正的落实。其次,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如果丧失,公民的地位就失去了保障。违宪审查有利于在公民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机关的侵害时对其进行救济,维护公民利益。再者,维护宪法权威,加快宪政建设。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最高的法律地位在受到与宪法规定相违背的法律、法规等违宪行为的挑战时,应通过违宪审查来维护。最后,解决宪法冲突。一个国家难免会有宪政危机,宪政危机由多种因素引发,但宪法冲突占据主导,如分配国家权力与利益不均等。在法治理念发达的国家,这类冲突都可以通过宪法诉讼解决。违宪审查制度通过对宪法案件的审理,可以合理划分不同国家机关的权力、合理地裁决选举争议、平衡各阶级的利益,从而有序化解宪政危机,维持国家长治久安。⑤
三、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与弊端
(一)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
虽然在严格意义上,我国还未建立制度上的违宪审查机制,但我国现行宪法与法律法规为违宪审查机制奠定了制度基础。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处在不断发展与完善的阶段,目前为止也已形成很多具有特色的模式。我国《宪法》第67条与《立法法》第88条对违宪审查制度进行了不完全意义上的规定:“我国立法机关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撤销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等。由此可知,我国实行的是立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模式,审查方式上兼采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两种方式。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弊端
1.主体较窄
《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有权启动违宪审查,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只有建议权。这就限制了提起违宪审查的主体范围,妨碍了公民权利的行使。在实践中,违宪审查的建议多由法学专家提出。
宪法与法律规定,违宪审查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但是全国人大每年只开一次会,会议结束后便回到了其原所在地,再把他们集中起来议事就不方便了。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也只是两个月才召开一次会议,加上立法任务众多,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真正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违宪审查。宪法还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有权协助进行审查,但是各专门委员会都有其各自的管辖事项,职责各不相同。因此,缺乏一个专门的机构进行统筹管理,宪法法律授权不明,执行困难。
2.审查范围较窄
违宪审查的范围应该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几个方面。但是我国当前的宪法只规定了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审查,而未对监督行政、司法行为即违反宪政的行为作出规定,或是虽然作出规定但是十分模糊,缺乏实际应用的可能性。
3.程序粗陋、可操作性差
《立法法》第90条与第91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提起与审议程序。但是此程序设计的过于简单,在实践中难以执行。公民提出的“建议”只是规定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员会,之后就没有了下文,审查中没有立案的程序,该案件是否被授理也是无从查起。并且审查的过程中缺少透明度,审查过程不公开,缺少双方的辩论与听证,甚至连审查的结果也是不公开的。我国人大虽然在2006年设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制定出专门的法规审查备案程序与司法解释备案程序,但还是未能满足我国形势的需要。
同时我国现行宪法只是规定应当追究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但却没有表述应如何追究。由于违宪审查缺少必要的制裁措施,所以未能对违宪责任人起到威慑作用,无法有效的防止违宪行为的发生。
4.公民法律观念淡薄、维权意识薄弱
“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儒家学说,这种建立在宗法制度上的文化体系不能在其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至上的观念。”⑧此种观念至今仍旧对中国人民树立起崇尚、尊重法律,将法律作为正义的准绳的现代法治观念有一定的消极影响。我国公民一直以来薄弱的违宪意识与淡薄的法治观念,也阻碍着我国本就不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发挥作用。
四、我国构建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
首先,我国应该充分学习研究其他国家的模式,吸取其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建立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违宪审查模式。其次,我国应该善于进行自我反省,找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中的弊端,大胆的进行改革创新。现行违宪审查制度中的根本问题必须消除,要进行彻底改革,而不是小修小补、扬汤止沸。再次,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应该立足实际,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从我国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的实际出发,确定相对应的审查机制,才能真正的发挥其功能。最后,我国必须有步骤、分成次、循序渐进的进行违宪审查机制的构建工作。因为此制度关系到了国家权力的调配,所以必需要有相配套的制度改革。在相关的理论、实践取得重大进步时,应该加快违宪审查机制的改革步伐,并在法律条文上体现出来。
(一)主体方面
在主体方面对违宪审查的改革应该是首先提高违宪审查主体的专业素养,违宪审查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应该具有丰厚的法律知识与专业素养。同时要扩大提起违宪审查的主体范围,使广大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都具有提起违宪审查的权利。
应建立宪法审查机构,如在全国人大设立宪法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平行,以此来审查违宪行为。正如许崇德教授所说:“宪法委员会既具有宪法法院性的司法机构的性质,又是一个充当总统法律顾问和咨询性的政治机关”。与此相同时,在司法机关最高法院中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在基层法院设立违宪审判庭,专门受理公民提起的宪法争议案件;在最高检察院和地方检察院中设立宪法监督室,在各级政府机关法制办公室设立违宪审查科。⑨但是,在全国人大下设宪法委员会的模式,会使全国人大陷入自己审查自己的立法的矛盾之中。因此,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强盛与法治的健全,我国仍应探求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二)范围方面
要扩大违宪审查的审查范围,才能真正的实现违宪审查的目的与效果。不但要对目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还要把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有关国家机关、政治团体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活动纳入到违宪审查的范围内。
(三)程序方面
我国违宪审查的效率与实效由违宪审查程序的合理性决定。但是,我国《立法法》仅规定了违宪审查的提起与审查,因此我国还应该健全与完善违宪审查中的提起、受理、审查、裁决、执行与监督程序,使违宪审查程序更加完善、便捷、高效。以此来保障违宪审查制度的贯彻执行,保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同时违宪审查的核心内容是明确宪法责任、建立制裁措施。违宪审查如果没有配套的制裁措施,就不能称之为完整的违宪审查。制裁措施是维护宪法尊严的有力武器,有利于使宪法从纸上的宪法变为现实的宪法。
(四)法律意识方面
要做好普法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使人们认识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具有最高的地位,是我国的总章程,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经济发展、长治久安的法律保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
违宪审查是宪法文化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宪政的基本理念之一。从我国建立违宪审查之日至今,其不断发展与完善,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亮点,它又促进了民主与法制的发展。值得我们欣慰的是,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违宪审查模式,但是其中还有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正说明了完善违宪审查制度是我国必须要经历的过程,前路漫漫,但是我们要相信,经过不断的探索与努力,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将更加健全与完善。
一、违宪审查制度概述
所谓违宪审查制度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②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奠定了美国为最早的确认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
(一)违宪审查的主体和客体
通常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它特定的国家机关作为违宪审查的主体。由审查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立法机关模式、普通法院模式、宪法法院模式、宪法委员会模式等。这些模式各具特色又有其同一性,即违宪审查的机关具有独立性与权威性。
违宪审查的客体可以包括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性文件,还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执法与司法行为,德国等国甚至还包括政党的行为,但审查的客体主要还是狭义的法律即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
(二)违宪审查的内容及标准
违宪审查由审查与处理两部分构成。违宪审查的机关不仅要对法律与行为进行审查,还应当对不合宪的法律与行为做出处罚。违宪审查以裁定和处罚违宪的法律和行为为手段制约国家机关的权力,达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以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维护宪法尊严之目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因此违宪审查以宪法为唯一标准。违宪审查实质上就是解决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与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符合宪法的坚持,不符合宪法的要纠正甚至撤销。
(三)违宪审查结果
违宪审查的结果是排他性和终局性的。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地位,违宪审查也是具有最高法律地位的审查,所以违宪审查的结果也就具有最高权威性,是排他的、终局的。违宪审查的本质归根结蒂是,在诉诸人民之前,或者不需要诉诸人民做出最终决定的时候,由哪一个机构或者个人决定国家最重大的事情,当国家机关之间对一些根本问题出现不同意见乃至纠纷时由哪一个机构或者个人进行裁决。③或者当人民个体或者部分人的根本权利与国家权力发生冲突时,由哪一个机构或者个人进行裁决,它要解决的是,当一个国家出现权力斗争或者人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出现冲突的时候,用一种文明的方法来解决政治纠纷。④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价值
首先,维持宪政秩序,保证宪法实施。运用宪法审查制度对危险行为进行制裁,可以使制定出的宪法得到真正的落实。其次,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如果丧失,公民的地位就失去了保障。违宪审查有利于在公民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机关的侵害时对其进行救济,维护公民利益。再者,维护宪法权威,加快宪政建设。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最高的法律地位在受到与宪法规定相违背的法律、法规等违宪行为的挑战时,应通过违宪审查来维护。最后,解决宪法冲突。一个国家难免会有宪政危机,宪政危机由多种因素引发,但宪法冲突占据主导,如分配国家权力与利益不均等。在法治理念发达的国家,这类冲突都可以通过宪法诉讼解决。违宪审查制度通过对宪法案件的审理,可以合理划分不同国家机关的权力、合理地裁决选举争议、平衡各阶级的利益,从而有序化解宪政危机,维持国家长治久安。⑤
三、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与弊端
(一)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
虽然在严格意义上,我国还未建立制度上的违宪审查机制,但我国现行宪法与法律法规为违宪审查机制奠定了制度基础。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处在不断发展与完善的阶段,目前为止也已形成很多具有特色的模式。我国《宪法》第67条与《立法法》第88条对违宪审查制度进行了不完全意义上的规定:“我国立法机关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撤销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等。由此可知,我国实行的是立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模式,审查方式上兼采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两种方式。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弊端
1.主体较窄
《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有权启动违宪审查,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只有建议权。这就限制了提起违宪审查的主体范围,妨碍了公民权利的行使。在实践中,违宪审查的建议多由法学专家提出。
宪法与法律规定,违宪审查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但是全国人大每年只开一次会,会议结束后便回到了其原所在地,再把他们集中起来议事就不方便了。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也只是两个月才召开一次会议,加上立法任务众多,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真正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违宪审查。宪法还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有权协助进行审查,但是各专门委员会都有其各自的管辖事项,职责各不相同。因此,缺乏一个专门的机构进行统筹管理,宪法法律授权不明,执行困难。
2.审查范围较窄
违宪审查的范围应该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几个方面。但是我国当前的宪法只规定了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审查,而未对监督行政、司法行为即违反宪政的行为作出规定,或是虽然作出规定但是十分模糊,缺乏实际应用的可能性。
3.程序粗陋、可操作性差
《立法法》第90条与第91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提起与审议程序。但是此程序设计的过于简单,在实践中难以执行。公民提出的“建议”只是规定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员会,之后就没有了下文,审查中没有立案的程序,该案件是否被授理也是无从查起。并且审查的过程中缺少透明度,审查过程不公开,缺少双方的辩论与听证,甚至连审查的结果也是不公开的。我国人大虽然在2006年设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制定出专门的法规审查备案程序与司法解释备案程序,但还是未能满足我国形势的需要。
同时我国现行宪法只是规定应当追究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但却没有表述应如何追究。由于违宪审查缺少必要的制裁措施,所以未能对违宪责任人起到威慑作用,无法有效的防止违宪行为的发生。
4.公民法律观念淡薄、维权意识薄弱
“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儒家学说,这种建立在宗法制度上的文化体系不能在其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至上的观念。”⑧此种观念至今仍旧对中国人民树立起崇尚、尊重法律,将法律作为正义的准绳的现代法治观念有一定的消极影响。我国公民一直以来薄弱的违宪意识与淡薄的法治观念,也阻碍着我国本就不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发挥作用。
四、我国构建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
首先,我国应该充分学习研究其他国家的模式,吸取其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建立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违宪审查模式。其次,我国应该善于进行自我反省,找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中的弊端,大胆的进行改革创新。现行违宪审查制度中的根本问题必须消除,要进行彻底改革,而不是小修小补、扬汤止沸。再次,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应该立足实际,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从我国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的实际出发,确定相对应的审查机制,才能真正的发挥其功能。最后,我国必须有步骤、分成次、循序渐进的进行违宪审查机制的构建工作。因为此制度关系到了国家权力的调配,所以必需要有相配套的制度改革。在相关的理论、实践取得重大进步时,应该加快违宪审查机制的改革步伐,并在法律条文上体现出来。
(一)主体方面
在主体方面对违宪审查的改革应该是首先提高违宪审查主体的专业素养,违宪审查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应该具有丰厚的法律知识与专业素养。同时要扩大提起违宪审查的主体范围,使广大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都具有提起违宪审查的权利。
应建立宪法审查机构,如在全国人大设立宪法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平行,以此来审查违宪行为。正如许崇德教授所说:“宪法委员会既具有宪法法院性的司法机构的性质,又是一个充当总统法律顾问和咨询性的政治机关”。与此相同时,在司法机关最高法院中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在基层法院设立违宪审判庭,专门受理公民提起的宪法争议案件;在最高检察院和地方检察院中设立宪法监督室,在各级政府机关法制办公室设立违宪审查科。⑨但是,在全国人大下设宪法委员会的模式,会使全国人大陷入自己审查自己的立法的矛盾之中。因此,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强盛与法治的健全,我国仍应探求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二)范围方面
要扩大违宪审查的审查范围,才能真正的实现违宪审查的目的与效果。不但要对目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还要把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有关国家机关、政治团体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活动纳入到违宪审查的范围内。
(三)程序方面
我国违宪审查的效率与实效由违宪审查程序的合理性决定。但是,我国《立法法》仅规定了违宪审查的提起与审查,因此我国还应该健全与完善违宪审查中的提起、受理、审查、裁决、执行与监督程序,使违宪审查程序更加完善、便捷、高效。以此来保障违宪审查制度的贯彻执行,保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同时违宪审查的核心内容是明确宪法责任、建立制裁措施。违宪审查如果没有配套的制裁措施,就不能称之为完整的违宪审查。制裁措施是维护宪法尊严的有力武器,有利于使宪法从纸上的宪法变为现实的宪法。
(四)法律意识方面
要做好普法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使人们认识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具有最高的地位,是我国的总章程,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经济发展、长治久安的法律保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
违宪审查是宪法文化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宪政的基本理念之一。从我国建立违宪审查之日至今,其不断发展与完善,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亮点,它又促进了民主与法制的发展。值得我们欣慰的是,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违宪审查模式,但是其中还有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正说明了完善违宪审查制度是我国必须要经历的过程,前路漫漫,但是我们要相信,经过不断的探索与努力,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将更加健全与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