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犯社区矫正必要性及其他社区矫正的管理差别
来源:中国爱国教育网 作者:余红格 2014-08-22 12:24
一、社区矫正中的剥夺政治权利犯概述
(一)社区矫正领域中剥夺政治权利犯的概念
通常把剥夺政治权利犯简称为“剥权犯”。社区矫正领域中的剥权犯,是指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了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并且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也就是说社区矫正领域中的剥权犯仅仅是所有剥权犯中的一部分。由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的具体情况不同,有的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在社会上执行,有的是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在社会上执行。另外,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具体适用情况不同。剥权犯在实施社区矫正的工作中,与其他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有一定的管理差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二)实践中剥权犯在社区矫正中的适用概况
剥权犯在社区矫正中适用情况表
根据司法部对不同时期对剥权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统计数据来看,剥权犯作为社区矫正的对象,在社区矫正对象的总数中是占有一定比例的,达到10%。尽管有关文件明确了剥权犯是社区矫正的对象之一,并且实践中,对剥权犯也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但是,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并未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剥权犯作出相应修改,这就意味着法律不承认剥权犯是社区矫正的对象之一。这导致了立法与司法实践的不一致与立法的不合理。
二、剥权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一)从刑罚执行内容的角度分析剥权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在社会上服刑的剥权犯有很大的行动自由,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很可能利用行动自由区行使被剥夺的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而失去了刑罚执行的的实质意义。相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之前,公安机关对社会上服刑的剥权犯的监管,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是更加有效,满足了刑罚执行的内容需要。由于公安机关所担负的工作任务比较繁重,很难有效的对社会上服刑的剥夺犯进行监督管理,一定程度上就违背了刑罚执行的本质。所以,对社会上服刑的剥权犯适用社区矫正是是刑罚执行内容的需要,也是社区矫正工作完整性的需要。
(二)从剥权犯的实际需要的角度分析剥权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从一些社会上服刑的剥权犯重新适应社会的个人需要的角度来看,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是非常必要的。我国刑事立法中剥权犯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判决生效后立即直接在社会上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另一类是在监狱执行主刑完毕后出狱或被假释出狱,这就需要社区矫正在思想观念上对于他们之前所享有的政治权利存在的错误认识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政治权力观与法制观,从而更好的在社会上生活。而对于后者,他们不仅存在思想、行为方面的问题,更有可能存在回归社会后物质生活方面的问题,社区矫正对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从社会的实际需要的角度分析剥权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社会上服刑的剥权犯有很大的行动自由,如果不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他们很可能利用其行动自由再次实施犯罪,对社会造成危害。同时,对于一些生活困难在社会上服刑的剥权犯,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帮助,他们重新犯罪的几率就非常大,从而对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对于很多剥权犯而言,特别是从监狱释放出来在社会上服刑的剥权犯,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帮困扶助工作,预防他们再次犯罪的目标就很难实现。重视社会上剥权犯的社区矫正工作是也显得非常必要。
(四)从立法完善的角度分析剥权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根据自2003年以来进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情况表明,对于在社会上服刑的剥权犯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成绩是显著的,再犯率极低,仅为0.22%。然而在立法时却未遵循司法实践,加以确认社会上服刑的剥权犯作为社区矫正对象之一的地位。总结已有经验和科学预见未来相结合,是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未将社会上服刑的剥权犯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显然在法律修改的过程中未贯彻这一原则。我国目前的《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也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剥夺过度,即剥夺了不该剥夺的权利。与剥夺缺失,即没有剥夺应该剥夺的权利。面对这些问题的改革,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也会有相应的调整,这就需要司法行政机关保证这种刑罚执行。所以,明确社会上服刑的剥权犯是社区矫正对象的地位,是对未来立法完善的迫切需要。
无论是从刑罚执行的内容、多种实际需要来看,还是从完善立法来看,对在社会上服刑的剥权犯实施社区矫正都是很有必要的。
(一)社区矫正领域中剥夺政治权利犯的概念
通常把剥夺政治权利犯简称为“剥权犯”。社区矫正领域中的剥权犯,是指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了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并且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也就是说社区矫正领域中的剥权犯仅仅是所有剥权犯中的一部分。由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的具体情况不同,有的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在社会上执行,有的是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在社会上执行。另外,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具体适用情况不同。剥权犯在实施社区矫正的工作中,与其他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有一定的管理差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二)实践中剥权犯在社区矫正中的适用概况
剥权犯在社区矫正中适用情况表
根据司法部对不同时期对剥权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统计数据来看,剥权犯作为社区矫正的对象,在社区矫正对象的总数中是占有一定比例的,达到10%。尽管有关文件明确了剥权犯是社区矫正的对象之一,并且实践中,对剥权犯也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但是,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并未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剥权犯作出相应修改,这就意味着法律不承认剥权犯是社区矫正的对象之一。这导致了立法与司法实践的不一致与立法的不合理。
二、剥权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一)从刑罚执行内容的角度分析剥权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在社会上服刑的剥权犯有很大的行动自由,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很可能利用行动自由区行使被剥夺的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而失去了刑罚执行的的实质意义。相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之前,公安机关对社会上服刑的剥权犯的监管,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是更加有效,满足了刑罚执行的内容需要。由于公安机关所担负的工作任务比较繁重,很难有效的对社会上服刑的剥夺犯进行监督管理,一定程度上就违背了刑罚执行的本质。所以,对社会上服刑的剥权犯适用社区矫正是是刑罚执行内容的需要,也是社区矫正工作完整性的需要。
(二)从剥权犯的实际需要的角度分析剥权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从一些社会上服刑的剥权犯重新适应社会的个人需要的角度来看,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是非常必要的。我国刑事立法中剥权犯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判决生效后立即直接在社会上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另一类是在监狱执行主刑完毕后出狱或被假释出狱,这就需要社区矫正在思想观念上对于他们之前所享有的政治权利存在的错误认识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政治权力观与法制观,从而更好的在社会上生活。而对于后者,他们不仅存在思想、行为方面的问题,更有可能存在回归社会后物质生活方面的问题,社区矫正对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从社会的实际需要的角度分析剥权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社会上服刑的剥权犯有很大的行动自由,如果不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他们很可能利用其行动自由再次实施犯罪,对社会造成危害。同时,对于一些生活困难在社会上服刑的剥权犯,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帮助,他们重新犯罪的几率就非常大,从而对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对于很多剥权犯而言,特别是从监狱释放出来在社会上服刑的剥权犯,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帮困扶助工作,预防他们再次犯罪的目标就很难实现。重视社会上剥权犯的社区矫正工作是也显得非常必要。
(四)从立法完善的角度分析剥权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根据自2003年以来进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情况表明,对于在社会上服刑的剥权犯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成绩是显著的,再犯率极低,仅为0.22%。然而在立法时却未遵循司法实践,加以确认社会上服刑的剥权犯作为社区矫正对象之一的地位。总结已有经验和科学预见未来相结合,是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未将社会上服刑的剥权犯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显然在法律修改的过程中未贯彻这一原则。我国目前的《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也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剥夺过度,即剥夺了不该剥夺的权利。与剥夺缺失,即没有剥夺应该剥夺的权利。面对这些问题的改革,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也会有相应的调整,这就需要司法行政机关保证这种刑罚执行。所以,明确社会上服刑的剥权犯是社区矫正对象的地位,是对未来立法完善的迫切需要。
无论是从刑罚执行的内容、多种实际需要来看,还是从完善立法来看,对在社会上服刑的剥权犯实施社区矫正都是很有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