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关工委联合检察院等有关单位共同开展未成年人帮教工作
来源:中国爱国教育网 作者:南安市关工委 黄汉忠 2014-07-30 11:19
为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一体化建设,切实做好预防、帮教、感化、挽救工作。近日,由南安市人民检察院牵头,联合市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关工委、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南安市未成年人帮教服务中心”。该中心设在市检察院办公大楼一楼。为确保“活动中心”各种活动有条不紊地开展,联办单位首次举行了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会议研究并共同制定了“活动中心”的共建意见(共八条),用于明确各联建单位的工作职责和行为规范,以达到尽各联办单位之所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未成年人之所需。具体意见如下:
第一条 未成年人帮教服务中心设在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一楼,下设四个工作机构,形成四套工作机制。
工作机构:协调小组、帮教基地、心理辅导站、法制宣讲团。
协调小组由市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关工委、共青团、妇联指派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开展犯罪帮教预防工作。
工作机制:共建机制(非羁押诉讼帮教基地、青少年维权共建单位、青少年维权工作服务站等)、维权机制(合适成年人制度、法律援助、被害人刑事救助、犯罪记录封存等)、教育机制(亲情会见、法律宣讲、心理辅导等)、考察机制(社会调查、不捕不诉考察帮教、社区矫正等)。
第二条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互相协作、各尽其职,确保犯罪帮教预防工作顺利开展:
(—)检察院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和监督日常犯罪预防帮教工作。
(二)公安局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分案报捕和移送审查起诉,在涉案未成年人犯罪事实已查清的情况下,应优先快速办理。
公安局在提请逮捕涉罪未成年人时,应尽量提供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具有逮捕必要性的证明和制定帮教措施的参考材料。
对于检察院根据案件需要安排亲情会见的,公安局应予以配合。
对于已适用逮捕措施的未成年人,检察院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后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公安局应及时处理。
公安局作为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负责管理、监督被采取非羁押措施的帮教对象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形。对于具备有效监护条件的,由监护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对于入驻帮教基地的,由帮教基地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必要时,也可以由办案部门负责执行,派出所或其他部门协助执行。
对于被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是否有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以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等情况,公安局应提供相关材料。
(三)法院审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安件,如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不属同一合议庭审理,应加强沟通,避免同一犯罪事实、情节,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刑期倒挂。
对于已适用逮捕措施的未成年人、检察院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后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法院应及时处理。
法院审理入驻帮教基地的帮教对象的案件,在判决之前帮教对象仍留在帮教基地,待判决后,对于应收监的,依法收监羁押;对于判处缓刑的,移交社区矫正。在送达法律文书或收监执行时,应同时告知帮教基地的管理人员。
对于提起公诉的未成年被告人,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的,法院应予充分考虑,是否采纳应在判决书明确表述。
法院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时,应加强庭审教育,寓教于审,充分发挥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沟通、抚慰和教育,促使未成年被告人接受刑事处罚,早日回归社会。
(四)司法局\保障落实法律援助制度和开展社会调查,发动社会力量,组织社工团队,参与开展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矫正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允许帮教对象在帮教基地所在的社区进行矫正。
(五)教育局视案件情况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文化知识培训,指导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参与开展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预防工作。
(六)关工委发挥“五老”优势,积极开展对帮教对象谈心疏导,引导帮教对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参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预防工作。
(七)共青团、妇联等有关单位发动社会力量,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开展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预防工作。
第三条: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帮教,就是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采取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法,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对其进行帮教,预防再犯罪,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一般在看守所帮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采取羁押措施的,一律在帮教服务中心进行帮教。
第四条 帮教工作的内容包括权益保护、法制教育、道德教育、责任感教育、人生观教育、价值观教育、心理矫正、行为矫正、文化知识培训、劳动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
第五条 案件承办人应对帮教对象建立“一人一档”帮教档案,并负责档案的保管和封存。
第六条 参与帮教的相关人员在帮教过程中,要尽量缩小帮教对象犯罪信息社会知悉面,应当对帮教对象的资料予以保密,不得向外界披露帮教对象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帮教对象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帮教对象的案件,在依照法律程序和保证办理案件质量的前提下,要尽量迅速办理,避免诉讼拖延。
第八条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充分发挥作用,积极争取社会力量的支持,不断扩大社会帮教力量,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帮教工作网络,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帮教预防工作,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南安市关工委 黄汉忠)
第一条 未成年人帮教服务中心设在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一楼,下设四个工作机构,形成四套工作机制。
工作机构:协调小组、帮教基地、心理辅导站、法制宣讲团。
协调小组由市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关工委、共青团、妇联指派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开展犯罪帮教预防工作。
工作机制:共建机制(非羁押诉讼帮教基地、青少年维权共建单位、青少年维权工作服务站等)、维权机制(合适成年人制度、法律援助、被害人刑事救助、犯罪记录封存等)、教育机制(亲情会见、法律宣讲、心理辅导等)、考察机制(社会调查、不捕不诉考察帮教、社区矫正等)。
第二条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互相协作、各尽其职,确保犯罪帮教预防工作顺利开展:
(—)检察院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和监督日常犯罪预防帮教工作。
(二)公安局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分案报捕和移送审查起诉,在涉案未成年人犯罪事实已查清的情况下,应优先快速办理。
公安局在提请逮捕涉罪未成年人时,应尽量提供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具有逮捕必要性的证明和制定帮教措施的参考材料。
对于检察院根据案件需要安排亲情会见的,公安局应予以配合。
对于已适用逮捕措施的未成年人,检察院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后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公安局应及时处理。
公安局作为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负责管理、监督被采取非羁押措施的帮教对象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形。对于具备有效监护条件的,由监护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对于入驻帮教基地的,由帮教基地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必要时,也可以由办案部门负责执行,派出所或其他部门协助执行。
对于被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是否有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以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等情况,公安局应提供相关材料。
(三)法院审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安件,如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不属同一合议庭审理,应加强沟通,避免同一犯罪事实、情节,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刑期倒挂。
对于已适用逮捕措施的未成年人、检察院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后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法院应及时处理。
法院审理入驻帮教基地的帮教对象的案件,在判决之前帮教对象仍留在帮教基地,待判决后,对于应收监的,依法收监羁押;对于判处缓刑的,移交社区矫正。在送达法律文书或收监执行时,应同时告知帮教基地的管理人员。
对于提起公诉的未成年被告人,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的,法院应予充分考虑,是否采纳应在判决书明确表述。
法院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时,应加强庭审教育,寓教于审,充分发挥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沟通、抚慰和教育,促使未成年被告人接受刑事处罚,早日回归社会。
(四)司法局\保障落实法律援助制度和开展社会调查,发动社会力量,组织社工团队,参与开展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矫正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允许帮教对象在帮教基地所在的社区进行矫正。
(五)教育局视案件情况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文化知识培训,指导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参与开展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预防工作。
(六)关工委发挥“五老”优势,积极开展对帮教对象谈心疏导,引导帮教对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参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预防工作。
(七)共青团、妇联等有关单位发动社会力量,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开展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预防工作。
第三条: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帮教,就是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采取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法,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对其进行帮教,预防再犯罪,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一般在看守所帮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采取羁押措施的,一律在帮教服务中心进行帮教。
第四条 帮教工作的内容包括权益保护、法制教育、道德教育、责任感教育、人生观教育、价值观教育、心理矫正、行为矫正、文化知识培训、劳动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
第五条 案件承办人应对帮教对象建立“一人一档”帮教档案,并负责档案的保管和封存。
第六条 参与帮教的相关人员在帮教过程中,要尽量缩小帮教对象犯罪信息社会知悉面,应当对帮教对象的资料予以保密,不得向外界披露帮教对象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帮教对象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帮教对象的案件,在依照法律程序和保证办理案件质量的前提下,要尽量迅速办理,避免诉讼拖延。
第八条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充分发挥作用,积极争取社会力量的支持,不断扩大社会帮教力量,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帮教工作网络,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帮教预防工作,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南安市关工委 黄汉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