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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健全慈善法律禁止慈善组织用资源进行营业

来源:中国爱国教育网 作者:江苏民政厅厅长吴洪彪 2013-11-30 10:41
     当前,中国慈善事业亟需一部具有高整合度的法律。该法应当坚持原则性和操作性相结合,规定惟一的部门来加以监督实施;建议借鉴美国、加拿大的立法,将基金会和公共慈善组织区分开来,明确各自的职能,严格限制财务收支;从法律上保证个人慈善捐赠在税收上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进行慈善捐赠;必须对“营利”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坚持以非营利为目的,但允许慈善组织具有一定的造血功能,限制其收入用于慈善服务。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突飞猛进。据统计,2006年全社会慈善捐赠额为100亿元,2011年增至845亿元。但与发达国家或者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与我国自身的经济规模相比,我们的公益慈善捐赠水平仍然偏低,慈善事业发展还面临着一些困境。在法律建设方面,一些核心概念和核心问题的界定还不明晰,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还比较抽象。比如法律禁止慈善组织运用所得资源进行营业性活动,但并未对营业性活动进行具体说明;法律尚没有就利益冲突人与自我交易进行界定,这给慈善组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不当牟利提供了可能;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还缺乏有力的纠正和处罚措施。在监管方面,现行体制下政府是单一管理主体,缺少行业管理和市场竞争机制,而且政府管理常常陷于被动,不太适应慈善事业迅速发展的趋势。借鉴国外的慈善理论与实践,有利于我国慈善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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