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规范调整行为及其关系的准则
来源:中国爱国教育网 作者:余伟 2014-02-12 17:42
从社会自组织的机制看,这种准则可以看作是从无数个体分散的、多样的和零乱的活动中产生的一种占支配地位的“参序量”。由于有了这种“参序量”,整个社会成员的活动才由无序性导向了一种有序性轨道。如果说在其他自然系统中其自组织行为完全是一个无意识的自发的过程的话,那么,一种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价值观的产生则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获得了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理解”和“同意”。当然,这种“理解”和“同意”,不是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的,而是社会成员的一种集体默认和默许。例如,孝道,作为一种基本的道德准则,就是在家庭的共同生活中自然地形成的一种对于父母的热爱和孝敬。“羊有跪乳之恩,鸟有反哺之义。”在一些动物群体中也存在着类似于人类的对于年老父母的照料和哺养,但动物的这种行为完全出于本能的情感。而人类的孝道与动物的不同在于,它建立在理性自觉的基础之上。人类能从思想上认识到孝敬父母乃天经地义,是人之为人的根本。“孝悌也者,其与仁之本欤?”(《论语·学而》)不孝,非人也。不仅而此,人类还能进一步将家庭孝亲观念扩展到整个社会生活,使之升华为“仁者爱人”的博爱精神。然而,这一过程总的来说是一个自然的历史的过程,并非某一圣人的主观设计和刻意安排。在这里,“原则不是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它的最终结果;这些原则不是被应用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而是从它们中抽象出来的;不是自然界和人类去适应原则,而是原则只有在符合自然界和历史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这是对事物的惟一唯物主义的观点。”这也是一个社会核心价值观形成的惟一的唯物主义结论。


